涉稅業(yè)務之六──以物易物
——更新時間:2006-09-26 05:42:51 點擊率: 4462
對于以物易物行為,稅法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不能因為自己沒有收取貨幣收入就認為自身無須納稅,這種認識是完全錯誤的。以物易物的購銷雙方,都必須將這種交換行為分解為同時發(fā)生了“購買+銷售”兩種行為,因此雙方納稅人都必須按照被交易貨物的正常市場銷售價格,分別計算各自的購買行為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和銷售行為所發(fā)生的銷項稅額。如果這兩者金額相等,由于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完全相抵,納稅人實際上等于沒有因此而承擔任何稅負。但是交易雙方不能因為自身可能最終不必承擔稅負就直接對該交易行為免于進行稅務處理,不計算進項稅額。因為如果交易之中的一方或者雙方未能開具(取得)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則意味著該納稅人購買商品所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此時納稅人必須產生的納稅義務,如果雙方當事人直接免于計算稅額,最終必然導致漏繳稅款,將為此而受到稅務機關的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