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業(yè)務之十二──對外投資
——更新時間:2006-09-27 11:18:47 點擊率: 4380
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如果出現某些閑置資金,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會考慮用資金對外投資盈利。但是有時候納稅人用以對外投資的并不是貨幣資金我,而是其庫存或持有的各各生產資料或商品物資,對于這種投資行為,納稅人一定要注意稅法的相關條款,禁忌因主觀疏忽或故意而違反計稅規(guī)定,導致漏計稅款。
我國現行增值稅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行為視同銷售,必須繳納增值稅。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必須按照該貨物的正常市場售價確認,不得按貨物的成本價計稅。如果納稅人對外投資的貨物沒有同類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納稅人應當用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確認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