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業(yè)務之十三──分配股東和無償贈送
——更新時間:2006-09-27 11:20:18 點擊率: 5377
納稅人將其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外購的貨物作為分紅資金分配給股東,或者將該貨物對外無償贈送他人之時,這兩種行為同樣屬于稅法界定的視同銷售行為,稅法要求納稅人必須對這些分配或贈送的貨物同樣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納稅人禁忌因主觀疏忽或故意而只按產(chǎn)品成人價格確認結轉(zhuǎn)庫存產(chǎn)品,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者在計稅之時只按產(chǎn)品的成本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導致漏稅行為。
我國增值稅明文規(guī)定:納稅人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行為,視同銷售,必須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且納稅人必須按 照該產(chǎn)品的市場售價計稅,不得按成本價格計稅。
納稅人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同樣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必須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且納稅人必須按照該產(chǎn)品的市場售價計稅,不得按成本價格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