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白話:
仲裁機構認定企業(yè)需支付勞動者工資及各類賠償合計418105.76元。
企業(yè)根據(jù)主管稅務機關意見,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金額77066.44元,并支付給個人部分341039.32元。
勞動者認為:年假工資按45%的稅率扣繳太高了,理應平攤到各個月份。不同意由企業(yè)為我代扣代繳稅款,應當按照仲裁裁決履行給付全部款項的義務,再由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海淀法院認為:企業(yè)應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履行其應盡義務。雖然依法納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但因生效法律文書中并未明確代扣代繳稅款事項及數(shù)額,故企業(yè)應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因此向企業(yè)發(fā)送執(zhí)行通知;并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海執(zhí)字第3993號裁定,扣劃銀行賬戶存款77066.44元。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4)海執(zhí)異字第111號
異議人(被執(zhí)行人)美國布魯克?道爾頓公司北京代表處,駐在場所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南大街11號光大國信大廈5109室。
首席代表徐渭清。
委托代理人劉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秦思遠,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申請執(zhí)行人范春明,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燚,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付文輝,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執(zhí)行人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門南大街14號。
法定代表人霍晨光。
本院在執(zhí)行中范春明與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外服公司)、美國布魯克?道爾頓公司北京代表處(以下簡稱布魯克?道爾頓公司)支付工資等爭議一案[執(zhí)行依據(jù):京朝勞仲字(2013)第07060號裁決書]過程中,向布魯克?道爾頓公司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及執(zhí)行裁定,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布魯克?道爾頓公司以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為由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布魯克?道爾頓公司述稱,我方與范春明之間的勞動爭議經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作出裁決,范春明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后撤回起訴。我方在知曉范春明撤訴后,于2014年2月20日自愿主動全部履行了勞動仲裁裁決,將裁決金額支付給范春明,其中支付給個人部分為341039.32元,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部門金額77066.44元。我方于2014年3月6日為范春明實際繳納個稅95574.72元,其中包括滯納金及罰款共計18508.28元。根據(jù)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相關規(guī)定,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我方作為支付方負有扣繳義務。我方在確認范春明已經撤訴后,與所屬轄區(qū)稅務機關稅收專管員積極溝通,確認了裁決金額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相應繳稅依據(jù)、計稅方式、納稅金額等情況。我方在履行裁決的過程中,幫助范春明扣繳個人所得稅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我方已經履行完畢全部義務,故請求法院撤銷執(zhí)行措施。
范春明述稱,布魯克?道爾頓公司支付給我的仲裁裁決款項341039.32元已經收到。但我認為雙方發(fā)生爭議后已經嚴重對立,在此情況下,布魯克?道爾頓公司代扣代繳我的稅款存在明顯的不公正性,可能嚴重損害我的權益,年假工資按45%的稅率扣繳太高了,理應平攤到各個月份。布魯克?道爾頓公司應當按照仲裁裁決履行給付全部款項的義務,再由我方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同意由其為我代扣代繳稅款,要求其繼續(xù)履行剩余的款項。
本院經審理查明:范春明與北京外服公司、布魯克?道爾頓公司支付工資等爭議一案,經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審理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京朝勞仲字(2013)第07060號裁決,裁決如下:1、布魯克?道爾頓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范春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間工資差額39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9750元,北京外服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布魯克?道爾頓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范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間的工資28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7000元,北京外服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北京外服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范春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工資14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350元,布魯克?道爾頓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布魯克?道爾頓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范春明2008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28908.76元,北京外服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北京外服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范春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03697元,布魯克?道爾頓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駁回范春明的其他仲裁請求(上述款項合計為418105.76元)。范春明曾就仲裁裁決起訴至本院,后撤回起訴,現(xiàn)仲裁裁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2014年2月24日,范春明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本院向北京外服公司、布魯克?道爾頓公司發(fā)送了執(zhí)行通知;并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海執(zhí)字第3993號裁定,扣劃北京外服公司銀行賬戶存款77066.44元。
另查,2014年2月20日,布魯克?道爾頓公司通過銀行向范春明轉賬付款341039.32元,范春明認可收到該筆款項。布魯克?道爾頓公司主張其于2014年3月6日已將代扣的范春明個人所得稅77066.44元代繳給稅務機關,并提供付款憑證予以證明。本院執(zhí)行員向稅務機關調取范春明的相關納稅記錄,顯示范春明繳納2013年2月、2013年3月、2012年3月、2012年12月的個人所得稅合計77143.96元。
本院認為,被執(zhí)行人應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履行其應盡義務。本案中,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京朝勞仲字(2013)第07060號裁決書裁決布魯克?道爾頓公司、北京外服公司給付范春明各項工資、經濟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共計418105.76元,該仲裁裁決書主文數(shù)額明確,且當事人雙方均認可布魯克?道爾頓公司已向范春明支付341039.32元,故本院依據(jù)范春明的申請,要求布魯克?道爾頓公司、北京外服公司繼續(xù)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應該給付的剩余款項的執(zhí)行行為,以及扣劃北京外服公司銀行存款77066.44元的執(zhí)行措施,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關于布魯克?道爾頓公司主張其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抗辯理由,雖然依法納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但因生效法律文書中并未明確代扣代繳稅款事項及數(shù)額,故布魯克?道爾頓公司應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該事項不屬于執(zhí)行異議審查范圍,現(xiàn)本院對其請求確認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美國布魯克?道爾頓公司北京代表處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復議申請書,并按其他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審 判 長 杜潤林
審 判 員 張 旸
代理審判員 潘亮潔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崔佳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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