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基礎之三──接受捐贈
——更新時間:2006-09-27 04:28:43 點擊率: 3304
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yè)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理時,可按稅法規(guī)定結轉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接受捐贈資產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按會計制度相關準則規(guī)定計入資產成本的金額,包括打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因接受捐贈資產另外支付的構成受贈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這里的貨幣性資產指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除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根據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額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yè)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yè)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
年度匯算調整時,應按稅法確定的受贈資產價值,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應調整額從“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轉出。調整額首先用于彌補以前年度以及當年虧損額,如補虧后仍有所得的,應按規(guī)定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科目。